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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53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上訴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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