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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0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上訴人
歐秀梅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蕭群育
上訴人
莊橙啟

莊廷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月姿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7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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