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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上訴人
蘇朝水
被上訴人
張家福
被上訴人
劉弘城
被上訴人
吳景文
被上訴人
吳清宏
被上訴人
薛超尹
被上訴人
江慶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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