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甲○○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 訴訟代理人
- 朱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之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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