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重武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俊登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明燮
- 訴訟代理人
-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關於「NE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NE0000000」。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