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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上訴人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上訴人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上訴人
吳明燮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關於「NE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NE0000000」。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6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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