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重武、王俊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上訴人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上訴人 吳明燮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關於「NE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NE0000000」。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