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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何佩陵

抗告人
張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筱禎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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