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
- 抗告人
- 張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筱禎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筱禎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