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楊孟青
- 相對人
- 楊文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孟青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就與林天得等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下稱本件案件)受理後,在民國111年11月19日因腦中風而有認知功能障礙、失語等症狀,已無獨立為法律行為之識別能力,而其就本件案件有為訴訟之必要,惟現無法定代理人,自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與相對人關係密切,且有意願擔任其特別代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於111年11月19日因肢體無力、口齒不清、行動異常疑中風或失智就醫,經初步臆斷為失語症,疑似急性腦中風,於112年2月10日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就診時,家屬主訴其認字困難,經神經內科檢查時,發現有語言障礙,後續門診追蹤時,家屬主訴其會拿襪子擦鞋、拿刮鬍刀當電話打而生氣等行為,疑似有認知功能障礙,同年3月14日臨床失智量表為2分,此可能因失語症所導致,但就家屬主訴其平時日常狀況與診間表現,可能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之識別能力,有診斷證明、天主教聖功醫院函、民生醫院病歷摘要回覆單可稽(本院卷第329、355、375頁),且經聲請人陳以:「相對人沒辦法完全陳述,講兩句話以上,每個人都聽不懂,我們講話他也聽不懂,講簡單的如叫他吃飯可能會懂,太複雜的就要跟他講很久,可能有困難」等語(本院卷第419至420頁),足認相對人對本件案件因有識別能力欠缺而已無訴訟能力。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有意願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且相對人上訴後之狀紙均為其所製作,對案情當屬熟稔,應可保障相對人訴訟上權益等情,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