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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給付投資獲利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黃悅璇徐彩芳

上訴人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容瑄律師

朱世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世望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投資獲利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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