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陳志偉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審113 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829元,茲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雖必須合一確定,然因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陳志宏即宏運肉品行即無視同上訴之問題,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