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再審原告 洪平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80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5萬926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