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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明進周佳佩蔣志宗

異議人
徐晉元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亮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該但書規定,係針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合議事件所為裁定之救濟途徑,倘為受訴法院合議庭作成之裁定,即不得依此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21-143、159頁)。惟上開裁定係受訴法院合議庭所為,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一人之裁定,依上說明,並非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明異議之範疇。異議人依上該規定,提起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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