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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楊淑儀陳宛榆

上訴人
黃余素卿

黃謙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明田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裁判實質內容不利黃謙德,其非無上訴利益存在),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條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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