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
- 再抗告人
- 徐佳瑀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裁定再為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裁定再為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