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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蘇姿月劉傑民劉定安

  • 上訴人
    凃雨汎
  • 被上訴人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凃雨汎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被上訴人似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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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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