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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再抗告人
徐佳瑀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裁定再為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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