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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

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理由欄第六點第二行記載「二十一萬一千六百元」應更正為「二十萬一千六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理由欄第六點第二行記載「二十一萬一千六百元」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許明進~B3法官 曾錦昌

~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H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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