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
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理由欄第六點第二行記載「二十一萬一千六百元」應更正為「二十萬一千六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理由欄第六點第二行記載「二十一萬一千六百元」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許明進~B3法官 曾錦昌
~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