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 上訴人
-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蕙沁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枋寮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佩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鴻駿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豊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陳常義為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寮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乙○○已變更為陳常義。陳常義即應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周慶光~B3法官 吳登輝
~B法院書記官 白 蘭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