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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錫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蕙沁律師
複代理人
許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屏東縣枋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陳常義為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寮鄉農會之法定代理人乙○○已變更為陳常義。陳常義即應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周慶光~B3法官 吳登輝

~B法院書記官 白 蘭D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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