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八段第二行至第三行有關「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百分之四十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百分之六十之過失責任」。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八段第二行至第三行,有關「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之記載,係屬錯誤,應更正為「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百分之四十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百分之六十之過失責任」,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徐文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