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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王錦村曾錦昌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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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

                           法官 曾錦昌

                           法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承攬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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