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寶律師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郭寶蓮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莊翠雲為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3年7 月7 日間由甲○○變更為莊翠雲,有財政部93年7 月7 日台財人字第0930850798號令在卷可稽,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