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己○○ 戊○○ 癸○○ 庚○○ 辛○○ 丁○○ 乙○○ 壬○○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郭炎土 被上訴人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新興區○○○路二四七號十七樓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B2 法官 李炫德 ~B3 法官 謝肅珍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