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曜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係屬錯誤,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徐文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