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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

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係屬錯誤,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徐文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A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