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9號
- 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盧建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澤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澤民已於93年9 月1 日變更為乙○○,有卷附澎湖縣政府令1 紙可證,是乙○○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澤民之承受訴訟人,乙○○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