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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39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簡色嬌謝靜雯朱玲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39號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澤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經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澤民已於93年9 月1 日變更為乙○○,有卷附澎湖縣政府令1 紙可證,是乙○○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澤民之承受訴訟人,乙○○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39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