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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增誠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收受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丁○○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其餘上訴人辛○○、丙○○、庚○○、己○○、乙○○、甲○○均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仍未遵守,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 官 張國彬~B2 法 官 徐文祥~B3 法 官 鄭月霞

~B法院書記官 魏文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五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