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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金石林健彥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029,778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2,647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茱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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