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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2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明宛黃國川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8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2 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2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