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4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文貴徐文祥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管理人為無給職,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貳萬陸仟零貳元,除已繳第一審參仟元,第二、三審各肆仟伍佰元外,尚有第一審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第二、三審各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合計伍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4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