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管理人為無給職,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貳萬陸仟零貳元,除已繳第一審參仟元,第二、三審各肆仟伍佰元外,尚有第一審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第二、三審各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合計伍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