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利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原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現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判決,而乙○於95年12月25日就任高雄市之市長,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葉菊蘭變更為乙○,有本院查詢紀錄單可稽,則本件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上訴人於96年1 月12日上訴,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應承受訴訟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