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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國彬楊富強簡色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6號

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原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現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判決,而乙○於95年12月25日就任高雄市之市長,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葉菊蘭變更為乙○,有本院查詢紀錄單可稽,則本件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上訴人於96年1 月12日上訴,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應承受訴訟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簡色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7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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