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6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68 確定裁定,關於再審聲請人認確定裁定未就其所主張主參加訴訟部分予以裁判部分,顯屬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問題,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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