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甲○○、高雄市政府、葉菊蘭、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 原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現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判決,而乙○於95年12月25日就任高雄市之市長,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葉菊蘭變更為乙○,有本院查詢紀錄單可稽,則本件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上訴人於96年1 月12日上訴,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應承受訴訟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簡色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