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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1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周慶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6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968 確定裁定,關於再審聲請人認確定裁定未就其所主張主參加訴訟部分予以裁判部分,顯屬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問題,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周慶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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