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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5號

給付差額土地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5號

上訴人
孫榮燦即孫黃.
上訴人
孫榮吉兼孫黃美.
上訴人
孫榮藏兼孫黃美.
上訴人
孫榮發兼孫黃美.
上訴人
孫麗香即孫黃美.
上訴人
孫麗卿即孫黃美.
上訴人
孫麗玉即孫黃美.
上訴人
孫麗敏即孫黃美.
上訴人
孫麗華即孫黃美.
上訴人
孫光賜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孫春興
兼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兼孫炎山.
被上訴人
孫玉輝即孫炎.

       孫新惠

       孫華南

       孫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差額土地款事件,上訴人孫黃美(即孫榮蒼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孫榮燦、孫榮吉、孫榮藏、孫榮發、孫麗香、孫麗卿、孫麗玉、孫麗敏、孫麗華為上訴人孫黃美(即孫榮蒼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本件上訴人孫黃美於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委任訴訟代理人後,訴訟進行中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死亡,由孫榮燦、孫榮吉、孫榮藏、孫榮發、孫麗香、孫麗卿、孫麗玉、孫麗敏、孫麗華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通知可稽,堪信為真,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差額土地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