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孫榮燦即孫黃.
- 上訴人
- 孫榮吉兼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榮藏兼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榮發兼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麗香即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麗卿即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麗玉即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麗敏即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麗華即孫黃美.
- 上訴人
- 孫光賜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孫春興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玉龍兼孫炎山.
- 被上訴人
- 孫玉輝即孫炎.
孫新惠
孫華南
孫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差額土地款事件,上訴人孫黃美(即孫榮蒼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孫榮燦、孫榮吉、孫榮藏、孫榮發、孫麗香、孫麗卿、孫麗玉、孫麗敏、孫麗華為上訴人孫黃美(即孫榮蒼之承受訴訟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本件上訴人孫黃美於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委任訴訟代理人後,訴訟進行中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死亡,由孫榮燦、孫榮吉、孫榮藏、孫榮發、孫麗香、孫麗卿、孫麗玉、孫麗敏、孫麗華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通知可稽,堪信為真,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