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
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 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 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