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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

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 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 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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