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秀杰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鴻新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秀杰企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9,000元,折合新台幣(下同)1,888,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56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