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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金石林健彥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秀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鴻新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秀杰企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9,000元,折合新台幣(下同)1,888,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9,56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7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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