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婕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上訴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被上訴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被上訴人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傳 被上訴人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即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被上訴人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志業 樓之1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代理人王正嘉更易為陳大俊;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知音公司)經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選任陳大俊為臨時管理人;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苗栗廣播公司)董事長更易為蘇明傳;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公司)經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 號裁定選任賈俊益為臨時管理人,茲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各該裁定等為證(本院卷㈣第196 、197 頁、卷㈡第166 至170 頁、第199 頁、卷㈢第75至7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 ㈠聯捷公司負責人張成軍於取得台南知音公司、大苗栗廣播公司、南投廣播公司(下稱台南知音等3 公司)之籌設許可證及公司設立執照,因需籌措龐大資金購置上列3 家廣播公司之硬體設備及需專業人士申請電台執照為由,向上訴人當時負責人袁志業等人遊說參予成立聯捷公司,再以轉投資方式投資台南知音等3 公司,需總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為現金出資(按:其餘部分張成軍、袁志業陳稱係勞務、技術出資,但事前未經告知股東,亦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無法確認該勞務、技術出資之價值,該部分在價值認定上有爭議,且涉及部分股東偽以支出收據抵充股款,經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756號案件偵查中,惟按聯捷公司、台南知音等3 公司登記事項卡,均載明上開公司之股本為現金出資)。上訴人於85年10月16日召開第3 次董、監事會議議決投資聯捷公司19% 股份,資金範圍為600 萬至750 萬元,遂自85年12月9 日起至85年12月10日止,先後匯款95萬元、205 萬元、200 萬元、450 萬元至聯捷公司指定帳戶,合計匯款950 萬元。 ㈡聯捷公司嗣於86年1 月14日設立,由袁志業擔任負責人,登記資本額500 萬元,惟上訴人登記持有股份僅為9 萬5000股(95萬元),其餘855 萬元聯捷公司表示轉投資之用。後因聯捷公司增加聯盟電台2 處即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宜蘭翠峰廣播電台(以下依序稱城市廣播公司、宜蘭翠峰公司;後者因故未設立),籌劃增資2240萬元,因上訴人佔19 %股份需提撥增資額425 萬6000元,經上訴人於86年10月3 日第3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聯捷公司增資案,又於86年12月19日第4 次董、監事會議,追認聯捷公司增資案,且經87年6 月18日股東常會追認,並如數匯款與聯捷公司,共計上訴人投資聯捷公司款項為1375萬6000元。惟聯捷公司迄未辦理增資變更資本額登記,亦未將上訴人投資之全部股款登載於其股東名簿。聯捷公司既轉投資設立台南知音公司、大苗栗廣播公司、南投廣播公司、城市廣播公司(以下合稱台南知音等4 公司),則該4 家公司之股東名簿中應登記聯捷公司為股東,惟各該公司股東名簿,並未登記「聯捷公司」為其股東,亦未登記上訴人為股東,經上訴人多次發函聯捷公司要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說明股權分配、轉讓股權、交付股東名簿、交付股票、向主管機關辦理增資登記及對股權異動及董、監事變更,皆置之不理,聯捷公司既對上訴人超過95萬元即1280萬6000元之股東權利爭執,上訴人法律地位即處於不安之狀態,並得藉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爰提起本訴,聲明:㈠確認上訴人對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萬6000元之股東權利存在。㈡聯捷公司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上訴人所有137 萬5600股登記股東名簿上。㈢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東名簿所示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㈣台南知音公司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 三、被上訴人則以: ㈠85年上訴人與其股東袁志業等人於聯捷公司成立時集資5000萬元,全部資本包括現金出資2500萬元(50%)、張成軍之執照及技術作價1000萬元(20%)、謝明秋之機器設備作價1500萬元(30%),其中袁志業等及上訴人出資之現金2500萬元,成立聯捷公司等5 家公司,聯捷公司資本額為500 萬元,剩餘2000萬元現金則為設立台南知音等3 家廣播電台之用,而以聯捷公司為其他公司之控股公司,並借名登記為股東。此由聯捷公司設立資料,足證聯捷公司係由上訴人及其他個人股東共同投資設立,上訴人主張聯捷公司之股權全部屬其所有云云,並不實在。 ㈡按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定防止壟斷條款,就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轉讓採許可制,非經許可不得取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並於該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受讓股權之消極資格,其中第1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法人如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50%以上,不得取得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亦即廣播電視事業不得互為持股,或同一法人不得持有2 家廣播電視事業股權1/2 以上。從而上訴人主張曾出資1375萬6000元,成立台南知音等4 家廣播電台及聯捷公司,請求確認對被告聯捷公司有上揭金額之股權存在,及其係以信託登記方式登記間接持有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權即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為無效,上訴人之訴無理由。並均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萬6000元股東權存在。㈢。聯捷公司應將其增資登記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變更至1375萬6000元,依法完成增資及變更登記程序,並將前項確認之上訴人出資額1375萬6000元股權登記於股東名簿上。㈣確認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持有之股權屬於上訴人所有。㈤台南知音等4 公司應將前項股東之股票交付上訴人(本院卷㈣第185 頁)。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爭執、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85年12月9 日匯款95萬元至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聯捷公司帳戶,同日匯入袁志業高雄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帳號205 萬元,同日從上訴人大眾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帳號匯入袁志業大眾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帳號200 萬元,再於85年12月10日從上訴人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匯入袁志業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帳號450 萬元,計950 萬元。 2.上訴人另於87年1 月22日、同年2 月10日、同年2 月25日及同年9 月14日,共計匯425 萬6000元至聯捷公司中華商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 3.聯捷公司於85年12月10日以聯捷公司籌備處帳戶內500 萬元之存款餘額為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明。有全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秋禎於85年12月10日出具之聯捷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聯捷公司籌備處帳戶85年12月10日存款餘額證明書附卷(本院99年度上字第32號【下稱另案】、原審卷一第194 、201 頁)。 4.聯捷公司於86年1 月3 日經核准設立登記,當時以袁志業為董事長,資本種類及資本額登記為現金500 萬元,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共計15人(如附表二所示),除上訴人為法人外,其餘14人均為自然人,股東名簿記載上訴人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數為9 萬5000股,股款為95萬元,有聯捷公司設立登記卷宗影本在卷(另案原審卷一第170 至202 頁)。 5.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名下聯捷公司股份實際上為張成軍所有。 6.張成軍、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登記股持股合計25萬股),並未就渠等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實際繳納現金出資。 7.袁韻婕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2000股,係袁韻婕於90年7 月間向張成軍以180 萬元購買而取得,並自張成軍原登記持有之2 萬5000股移轉1 萬2000股至袁韻婕名下。 8.王表中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2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王敬偉(持股2000股)及胡白莎(持股1 萬8000股)移轉登記而來。 9.洪于婷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5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林翠芸(持股5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10.方長意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廖瓊玉(持股1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11.張翼宇與謝明秋係夫妻關係。林翠芸為林常榮之胞妹,洪于婷為林常榮之前配偶。有渠等之身分證影本、林常榮戶籍謄本及「聯捷公司正式登記變動狀況及公司實質股東名冊」在卷(另原審卷一第185 至187 頁、原審卷三第51頁、原審卷二第129 頁)。(上開3.至11. 不爭事項依兩造合意直接引用另案爭點整理;本院卷㈣第176 頁) ㈡爭執事項:(本院卷㈣第185頁) 1.上訴人主張是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其請求確認對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萬6000元股權存在是否有據?(上訴聲明㈡) 2.上訴人請求聯捷公司應將其資本額及實收資本變更至1375萬6000元(每股10元,共計137 萬5600股普通股),依法完成增資及變更之所有程序,並將如上之上訴人股權登記在其股東名簿上,是否有據?(上訴聲明㈢) 3.上訴人請求確認人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為其所有,是否有據?(上訴聲明㈣) 4.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是否有據?(上訴聲明㈤)。 六、上訴人主張其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並據此求予判決上訴聲明㈡、㈣確認訴訟是否有據?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須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方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被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上訴人之確認判決除去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上訴聲明㈡: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聯捷公司出資額1375萬6000元股權利存在;上訴聲明㈣:請求確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如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登記股份屬於被上訴人所有,然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所提訴訟欠缺確認利益等語抗辯。經查: 1.上訴聲明㈡部分: 聯捷公司對於上訴人在聯捷公司有95萬元出資額之股東權存在並不爭執,是而上訴人對該不爭執之股權訴請確認,核無必要;至其否認上訴人另持有1280萬6000元股權部分(即主張聯捷公司設立而另支付之855 萬元及增資之425 萬6000元),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對其求為確認全部股權存在訴訟涉及其他股東權利,其他股東對此並非無爭執(詳後述),上訴人卻未於本件列其他股東為被告,顯無確認利益等語抗辯。上訴人雖主張此情於其他審判實務所常見云云,惟股權變動涉及各該股東權利義務,公司無權逕予變動其股東股權歸屬,參以上訴人已以聯捷公司設立及增資之所有資本均為其所有為由,另案對其他登記股東袁志業等14人提起確認股權不存在訴訟,且經另案判決駁回,有該判決可稽(本院卷㈢第213 至223 頁、卷㈣第129 至139 頁)。即本件判決,其效力不及於未於本案列為共同被告之袁志業等人,因認上訴人此部分私權爭執之危險,未能因之除去。 2.上訴聲明㈣部分: 依上訴人主張、立證之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股東名簿登載,各依序有鄧台生等18人、楊順梅等15人、張成軍等16人及統傑聯智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15人股東(本院卷㈠第36至40頁)。然依被上訴人抗辯5000萬元投資款是供設立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等3 電台,並以聯捷公司為台南知音等3 公司之「控股」公司綜合運用等情,及上訴人亦主張張成軍向時任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袁志業請求由上訴人參與投資聯捷公司,再以「轉投資」方式投資台南知音等3 公司各節綜合以觀,上訴人主張其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之間有借名關係已不可遽採。況依上訴人主張其與各該股東為借名關係,然此內部關係並不能拘束非借名關係當事人之上開公司,而台南知音等4 公司對於其股權之認定,僅得依股東名簿所載為之,並無審究該借名關係及任意變更股權歸屬權限,上訴人對各該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權爭執,卻未以上開股東為共同被告,依上說明,本院判決效力亦不及於各該股東,上訴人私權爭執之危險同不能因本件訴訟獲得排除,其起訴求為此部分之聲明,同認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3.據上,上訴人未以其爭執之聯捷公司董志業等股東、台南知音等4 家公司如附表3至6所示股東為被告而提起本訴,則聲明㈡、㈣部分確認法律關係之訴,不能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七、上訴聲明㈢求為判決聯捷公司應將其資本額及實收資本變更至1375萬6000元,依法完成增資及變更之所有程序,並將如上之上訴人股權登記在其股東名簿上之給付訴訟部分: ㈠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上開聲明求為判決「聯捷公司」應依法辦理公司增資變更登記,將上訴人出資之137 萬5600股權登記於股東名簿上。經查:上訴人所提另案99上字第32號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審97年度訴字第1422號即另案)係於96年9 月29日繫屬原審法院,在該案其聲明㈡為「聯捷公司應就被上訴人袁志業、方長意、廖偉傑、張成軍、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洪于婷、李崑富、王表中、焦惠芳、費泰康、袁韻婕14人所持有之股權辦理銷除,同時將上訴人出資股款500 萬元登載於股東名簿並辦理變更登記」(按:指聯捷公司所有登記股權為其所有),該案上訴本院後,聲明:「確認聯捷公司應就未出資股東所持有之股權辦理銷除,將上訴人出資之股款500 萬元登載於股東名簿並辦理變更登記」,該聲明雖使用「確認」二字用詞,惟實質上係請求對造為一定行為之內容,應為給付之訴,不因使用「確認」兩字而異。又其中所謂「未出資股東」,應係指袁志業等14人,並無訴之變更或追加等情,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壹、三認論甚詳,有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㈣第129 頁反面、130 頁),核與上訴人於本案一再主張其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情詞相符。本件繫屬原審時,上訴人於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聯捷公司依法應辦理公司增資登記,將原告所出資之137 萬5600『股數』登記於股東名簿上」(原審卷二第248 至249 頁),與本院另案聲明用語「股款」文字雖略有不同,惟其真意均係主張其為每股面額10元之聯捷公司唯一股東,股東名簿應排除其他股東之登載,並據以辦理增資變更股東登記之給付訴訟。上訴人97年8 月19日聲明㈡之變更,時間在另案96年9 月29日繫屬原審法院之後,且前後兩案當事人(上訴人與聯捷公司)、訴訟標的(依公司法第 131 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及訴之聲明均屬相同,核為同一事件。依上規定,應認上訴人此部分起訴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裁定駁回(按:另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請求「聯捷公司」增資及變更登記無理由,駁回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本院卷㈣第139 頁)。 八、上訴人請求台南知音等4 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所持股票交付予上訴人,是否有據? ㈠上訴人主張台南知音等4 公司應將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所持股票交付予上訴人,無非以聯捷公司登記資本額500 萬元,由其1 人出資,並據以驗資,425 萬6000元增資部分,亦由其出資,而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 所登記之股東既為聯捷公司轉投資所登記,上訴人又係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則台南知音等4 公司附表3 至6 所示股東股權即為其所有,台南知音等4 公司負有將上開股票交付與上訴人之義務等情為其論據。然為台南知音等4 公司以上開股東確屬存在,其不得變動股東股權,亦不得將上開股東股票交付與上訴人等語抗辯。 ㈡按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後固允許以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該法第2 條第1 項第4 款、第128 條之1 第1 項規定)。惟依上訴人主張聯捷公司發起設立時點在公司上開修正之前,依當時法制,本不允許一人股東之存在,則其主張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即顯與事實不合。又股東與公司乃為不同權義主體,股東於履行其出資義務後,所出資財產即歸屬於公司,股東對其原有財產權利行使則轉換為股東權,且股東對公司營運原則上僅得本其股東身分於股東會行使。又公司得自由處分其財產,如因轉投資其他公司,對該公司之股權即屬其所有,不因公司為一人股東公司而異其效力,合先敘明。 ㈢上訴人雖以上情主張其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然所謂驗資是指行政主管機關為貫徹公司資本確實原則,要求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應提出已如數收足股本之證明,為公司與主管機關間之公法關係。反之,股東之出資,係依其所認股數(含增資),按每股股金繳付公司之義務,為公司與股東間私權關係,二者本不相同,且因公司與股東為不同人格,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後其所出資財產已歸屬於公司,則公司就各該股東出資如何運用本有權自由為之。上訴人既承認聯捷公司存在,且主張其出資為現金,依現金之通貨特性,更無從區別、特定,則其以驗資金額執為其是聯捷公司唯一股東之證明即有誤會。進且袁韻婕現登記持有聯捷公司1 萬2000股,係於90年7 月間以180 萬元向張成軍購買取得,聯捷公司已於股東名簿辦理移轉登記於袁韻婕名義為兩造不爭。按上訴人設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移轉股權時袁韻婕已是上訴人公司董事長,其怎願以高達180 萬元鉅資向張成軍買受一不存在之股權?再者,上訴人前以附表2 所示袁志業等14人非聯捷公司原始股東所提另案確認訴訟,亦經該案認定袁志業等14人對聯捷公司確有如附表2 所示股權存在,業據詳載其心證形成之證據與理由於事實及理由欄六㈡至㈩、七,有另案判決可憑(本院卷㈣第133 頁反面至第139 頁)。凡此,均足憑認不得僅以上訴人曾匯款500 萬元至聯捷公司,且聯捷公司登記股本同為500 萬元,遽指上訴人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 ㈣按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姑不論上訴人並未以附表3 至6 所示股權為其所有,對各該股東提起確認股權訴訟,則此部分股權究已難認確屬上訴人公司所有。況袁志業等人登記為台南知音等4 公司股東既為上訴人所主張,除各該股東依公司法第164 條規定將記名股票以背書轉讓,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轉讓,始發生股份移轉效力外,並應向公司為股東名義變更(登載於股東名簿),始得對抗公司。系爭股權既非以上開方式變更,各該公司自不得因他人請求而任意變更原有股東名義登記,否則即有損害賠償之虞。 ㈤股票乃股份(股權)之表彰,縱依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為「聯捷公司」借用附表3 至6 所示之人名義登記為股東,就該借名法律關係,聯捷公司固得本其內部關係向被借名股東主張權利,然就外部關係言,各該股東仍為台南知音等4 公司之股東,本得行使其股權甚明,且其持有股票乃基於與聯捷公司內部借名關係而占有,要無不合。即令系爭股票實質上為「聯捷公司」所有,上訴人亦因非所有人而不得主張,從而,上訴人不得僅因其為聯捷公司股東而請求台南知音等4 公司交付各該股票。又上訴人既主張聯捷公司存在,進而主張為唯一股東,則上開對台南知音等4 公司之出資,顯非上訴人以自己名義認股益明,尤無請求上開公司交付股票依據。 ㈥又台南知音等4 公司因聯捷公司轉投資而受領股金,即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不生不當得利;另上訴人亦未舉證台南知音等4 公司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等情事,則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31 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交付系爭股票,尚非有據。 九、本件既經認定如前,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如張成軍、張翼宇、謝明秋等得否以申請電台執照、電台設備等為投資,應否經創立會審查,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規定,聯捷公司業務範圍是否包含經營電台業務,並袁志業、蘇明傳等證人證言等各節)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其為聯捷公司唯一股東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各該股東名簿所載股東確實,上訴人亦未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股東於本件提起訴訟,起訴無確認利益,又其不得任意更改股東名冊之記載,上訴人不得請求為增資變更等登記及交付股票等語為可信。從而,上訴人本於公司法第131 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上訴聲明㈡、㈣部分因無確認利益而不可取;聲明㈢部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明㈤部分未據舉證有何法律關係而得請求,而均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就聲明㈢部分理由雖有未合,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至其餘駁回部分,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投資被上訴人聯捷公司950萬元之匯款 情形 ┌───┬──────┬──────┬────────────┐ │編號 │ 匯款金額 │匯款日期 │ 匯入銀行帳戶 │ ├───┼──────┼──────┼────────────┤ │1 │ 9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聯捷公司高雄銀行│ │ │ │ │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2 │2,0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袁志業高雄銀行前│ │ │ │ │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3 │2,00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被上訴人袁志業大眾銀行營│ │ │ │ │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4,500,000元 │95年12月10日│被上訴人袁志業萬泰銀行高│ │ │ │ │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總金額│9,500,000元 │ │ │ └───┴──────┴──────┴────────────┘ 附表二:被上訴人聯捷公司成立時登記之原始股東 ┌──┬─────┬────┬──────┬────┬───────┐ │編號│ 股東姓名 │股 數│ 股款金額 │股權比例│ 備 註 │ ├──┼─────┼────┼──────┼────┼───────┤ │ 1 │袁志業 │50,000 │ 500,000元│ 10% │ │ ├──┼─────┼────┼──────┼────┼───────┤ │ 2 │廖瓊玉 │10,000 │ 100,000元│ 2% │現股東為方長意│ ├──┼─────┼────┼──────┼────┼───────┤ │ 3 │廖偉傑 │10,000 │ 100,000元│ 2% │ │ ├──┼─────┼────┼──────┼────┼───────┤ │ 4 │王敬偉 │2,000 │ 20,000元│ 0.4% │現股東為王表中│ ├──┼─────┼────┼──────┼────┼───────┤ │ 5 │胡白莎 │18,000 │ 180,000元│ 3.6% │現股東為王表中│ ├──┼─────┼────┼──────┼────┼───────┤ │ 6 │張成軍 │25,000 │ 250,000元│ 5% │2.4%股份(即 │ │ │ │ │ │ │12,000股)嗣後│ │ │ │ │ │ │出售予袁韻捷 │ ├──┼─────┼────┼──────┼────┼───────┤ │ 7 │焦惠芳 │37,500 │ 375,000元│ 7.5% │ │ ├──┼─────┼────┼──────┼────┼───────┤ │ 8 │程麗玲 │15,000 │ 150,000元│ 3% │ │ ├──┼─────┼────┼──────┼────┼───────┤ │ 9 │陳佩杉 │22,500 │ 225,000元│ 4.5% │ │ ├──┼─────┼────┼──────┼────┼───────┤ │ 10 │張翼宇 │75,000 │ 750,000元│ 15% │ │ ├──┼─────┼────┼──────┼────┼───────┤ │ 11 │謝明秋 │75,000 │ 750,000元│ 15% │ │ ├──┼─────┼────┼──────┼────┼───────┤ │ 12 │李崑富 │10,000 │ 100,000元│ 2% │ │ ├──┼─────┼────┼──────┼────┼───────┤ │ 13 │費泰康 │5,000 │ 50,000元│ 1% │ │ ├──┼─────┼────┼──────┼────┼───────┤ │ 14 │林翠芸 │50,000 │ 500,000元│ 10% │現股東為洪于婷│ ├──┼─────┼────┼──────┼────┼───────┤ │ 15 │大眾廣播股│95,000 │ 950,000元│ 19%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500,000 │ 5,000,000元│ 100% │ │ └──┴─────┴────┴──────┴────┴───────┘ 附表3: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鄧台生 │ 500,000 │ 5,000,000 │ ├──┼───────┼──────┼─────────┤ │ 2 │ 蘇煥云 │ 475,000 │ 4,750,000 │ ├──┼───────┼──────┼─────────┤ │ 3 │ 李育欣 │ 500,000 │ 5,000,000 │ ├──┼───────┼──────┼─────────┤ │ 4 │ 蘇明傳 │ 250,000 │ 2,500,000 │ ├──┼───────┼──────┼─────────┤ │ 5 │ 謝簡美玉 │ 250,000 │ 2,500,000 │ ├──┼───────┼──────┼─────────┤ │ 6 │ 謝文志 │ 250,000 │ 2,500,000 │ ├──┼───────┼──────┼─────────┤ │ 7 │ 謝文貞 │ 475,000 │ 4,750,000 │ ├──┼───────┼──────┼─────────┤ │ 8 │ 許蕙玲 │ 250,000 │ 2,500,000 │ ├──┼───────┼──────┼─────────┤ │ 9 │ 郭愛琴 │ 100,000 │ 1,000,000 │ ├──┼───────┼──────┼─────────┤ │10. │ 方長意 │ 350,000 │ 3,500,000 │ └──┴───────┴──────┴─────────┘ 附表4: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何秋霜 │ 490,000 │ 4,900,000 │ ├──┼───────┼──────┼─────────┤ │ 2 │ 梁淑惠 │ 270,000 │ 2,700,000 │ ├──┼───────┼──────┼─────────┤ │ 3 │ 錢少亭 │ 490,000 │ 4,900,000 │ ├──┼───────┼──────┼─────────┤ │ 4 │ 廖偉傑 │ 490,000 │ 4,900,000 │ └──┴───────┴──────┴─────────┘ 附表5: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劉慕緹 │ 490,000 │ 4,900,000 │ ├──┼───────┼──────┼─────────┤ │ 2 │ 李悅儀 │ 480,000 │ 4,800,000 │ ├──┼───────┼──────┼─────────┤ │ 3 │ 張巧碧 │ 470,000 │ 4,700,000 │ ├──┼───────┼──────┼─────────┤ │ 4 │ 蘇明傳 │ 320,000 │ 3,200,000 │ ├──┼───────┼──────┼─────────┤ │ 5 │ 陳耀庭 │ 480,000 │ 4,800,000 │ └──┴───────┴──────┴─────────┘ 附表6: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編號│ 股東姓名 │ 持有股數 │ 股款(新台幣元) │ ├──┼───────┼──────┼─────────┤ │ 1 │ 劉利亞 │ 290,000 │ 2,900,000 │ ├──┼───────┼──────┼─────────┤ │ 2 │ 方長意 │ 450,000 │ 4,500,000 │ ├──┼───────┼──────┼─────────┤ │ 3 │ 袁志業 │ 590,000 │ 5,900,000 │ ├──┼───────┼──────┼─────────┤ │ 4 │ 劉以理 │ 310,000 │ 3,100,000 │ ├──┼───────┼──────┼─────────┤ │ 5 │ 賴盛芳 │ 460,000 │ 4,6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