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抗字第6號

再抗告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輝紘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到院,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認抗告程序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