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抗字第6號
- 再抗告人
-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輝紘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到院,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認抗告程序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