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判決其敗訴之判決於同年11月20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29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該裁定於98年12月9 日寄存送達。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99年4 月19日以99年度抗字第10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