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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李炫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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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判決其敗訴之判決於同年11月20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29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該裁定於98年12月9 日寄存送達。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99年4 月19日以99年度抗字第10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6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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