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3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國彬甯馨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30號

抗告人
楊淑珍
相對人
莊瑤程即大武診所

      洪哲洲

      黃御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3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抗告人訴訟救助。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立法理由為:「本條宣示本法與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制度之關係。無資力之當事人若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時,其亦得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准其暫免訴訟費用。有鑒於訴訟救助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除另有反證外,已毋庸再審酌,應准予訴訟救助,藉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並可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功能,減輕基金會經費之負擔,爰於本條明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申請人其應計算之家庭人口數為三人者,則全家每月可處分之總收入低於新台幣(下同)32,000元,及其可處分資產在50萬元以下者,即已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所規定之無資力者。又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5 條第2 項規定,如申請人之土地及房屋,係屬申請人全家共同居住唯一之不動產,且價值不超過400 萬元者,得不計入可處分之財產。茲抗告人家庭之人口數為3 人,其全戶可處分之所得淨額為23,893元,顯低於每月可處分之所得上限32,000元,另可處分之房地係供自住,其價值亦低於400 萬元,由此足證抗告人確係符合無資力認定之標準,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會屏東分會審核准予扶助,有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證(見原審補字卷第7頁 及本院卷第12頁)。又抗告人在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所存放之50萬元定存,係「公園生活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抗告人之名義所寄存一節,有「公園生活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所出具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頁),是上開50萬元定存非屬抗告人所有,應堪認定。另抗告人於98年度雖有利息所得收入1,354 元及薪資所得46,400元,合計為47,754元,且抗告人之家庭尚有2 名子女,人口數為3 人,每「月」可處分之總收入低於32,000元,而抗告人所有坐落屏東市○○段843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市○○路307 號3 樓之4 建物係供其與家人居住,其現值共511,800 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是抗告人應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5 條之准予法律扶助之規定,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審未察,遽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107 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33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