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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223號

返還所受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23號

上訴人
金聿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瑞鳳間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22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受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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