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金聿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瑞鳳間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22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受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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