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江沅錚
- 訴訟代理人
- 丁昱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屏東市唐榮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信
- 訴訟代理人
- 蔡將葳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楊國信為被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市唐榮國民小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依同法第173 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校長即法定代理人原為李茂祥,屏東縣政府自民國99年8 月1 日起改聘楊國信為被上訴人校長,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