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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訴人
江沅錚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屏東市唐榮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楊國信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楊國信為被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市唐榮國民小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依同法第173 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校長即法定代理人原為李茂祥,屏東縣政府自民國99年8 月1 日起改聘楊國信為被上訴人校長,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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