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旭祥等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旭祥等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