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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旭祥等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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