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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邱美英蔡牧玨楊詠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臺灣自治政府
代表人
蔡吉源

上列抗告人因提出告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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