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356號
- 原告
- 康勝棠 住○○縣○○市○○路000號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馮靜滿
- 訴訟代理人
-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字第8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處分逾罰鍰新臺幣900元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150元,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本應於民國113年4月21日前參加定期檢驗,然其並未於前開期日定期檢驗,經被告於113年6月17日舉發,嗣於113年9月1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及註銷牌照(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系爭車輛另因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訴訟中,原告因此在113年4月19日致電承辦人魏小姐詢問相關事宜,經其回電略以:系爭車輛經註記為禁止定期檢驗車輛,須等行政訴訟結束後方能檢驗,超過定檢日期後會收到逾期罰單,等行政訴訟確定後,會給予免責且撤銷未參加定期檢驗之罰單,之後就近於代驗廠或回監理站檢驗都可以等語。嗣原告在113年6月間收到舉發通知單時有聯絡魏小姐,其告知原告必須申訴才能辦理。因此,原告非故意不參加定期檢驗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原告於113年9月19日至被告屏東監理站與承辦人王先生一起聽由原告提出之錄音,內容並無魏小姐向原告表示不用驗車或延後驗車之內容,況且監理系統無法註記禁止定期檢驗,原告主張應係其誤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辦理前項定期檢驗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為之。
3.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㈡系爭車輛於92年9月出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出廠年份10年以上車輛,每年至少檢驗2次,於113年4月21日應辦理定期檢驗,有汽車車籍查詢可參(卷第61頁)。系爭車輛未在113年4月21日前參加定期檢驗乙情,業據原告自陳在卷(卷第138、139頁),堪信為真實。原告雖主張係被告屏東監理站承辦人魏小姐告知不用檢驗云云,並提出錄音為證,經查:
1.當庭勘驗原告主張其與魏小姐在113年4月19日錄音內容可見魏小姐表示不確定訴訟多久,如果會超過驗車時間還是會收到罰單,建議驗車等語(卷第143頁),嗣原告詢問假設行政訴訟敗訴要扣牌半年,超檢驗時間,計算驗車時間是否以舊的計算;扣牌期間驗車檢驗時間是否接續扣牌前時間計算等語,魏小姐始答覆確認後再回覆等語(卷第143至144頁),足見魏小姐已明確告知原告須驗車,至於扣牌後定期檢驗期間之計算確認後再回覆原告。
2.原告主張魏小姐回電表示不用驗車的錄音,原告不小心刪除了(卷第139頁);魏小姐嗣後以電話回覆表示經確認系爭車輛被限制不能驗車,等行政訴訟完成後再驗,之後收到罰單再申訴,申訴後就會取消罰單(卷第146頁);此部分錄音經刪除,復表示已經提出113年6月21日錄音可以證明,沒有必要請魏小姐作證等語(卷第146至147頁)。而原告提出之113年6月21日錄音內容如下:
⑴原告:你好,魏小姐嗎?你好,我是康先生,之前有一件違 規罰單,行政訴訟的,妳應該還有印象,我有收到上次聯絡說那個驗車的問題,妳就有跟我說因為在行政訴訟也沒有驗車,所以我會先收到罰單,我昨天已經收到了,我現在是怎 麼樣?
⑵魏小姐:那個車牌號碼先給我一下。
⑶原告:車牌號碼00-0000。
⑷魏小姐:OO-OOOO。
⑸原告:不好意思,我說錯了,是OOO-OOOO,康勝棠,車主。
⑹魏小姐:你現在還在行政訴訟中。
⑺原告:你那邊有紀錄。
⑻魏小姐:對。這部分要先請你寫一份申訴書進來,我們再幫 你做,因為要有申訴紀錄,我們才可以幫你做。
⑼原告:很麻煩,這不是連線處理嗎?這不是連線處理哦。
⑽魏小姐:沒有,現在你因為是13條,就是行政訴訟的那個部分是不同,會沒有辦法那個。因為這是驗車。
⑾原告:因為行政訴訟所以有沒有辦法,被你們凍結驗車。
⑿魏小姐:對對對,需要你再寫一張申訴書進來。
⒀原告:程序還要這樣那麼麻煩。
⒁魏小姐:沒有辦法,就是這樣,因為它會被看成是不同案件,如果沒有寫申訴書,系統會自動幫你抓有...。
⒂原告: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不用寫申訴書,可以作業?
⒃魏小姐:真的沒辦法,因為驗車罰單的部分也不是我這邊處理的,是另外單位在處理的。
⒄原告:我申訴書內容要怎麼…?
⒅魏小姐:你就說你因為有另外一個案件,目前還在跑行政訴訟程序中,所以還不能驗車這樣。
⒆原告:因為怎樣?
⒇魏小姐:你稍等一下。魏小姐:康先生不好意思,你可以直接到我們這邊驗車。 原告:你說我可以到你們那邊驗。魏小姐:對對對。原告:到你們那邊驗的話,這張罰單就直接取消這樣子嗎?魏小姐:這可能還要再問一下。原告:不然沒關係,我寫申訴書就好了。魏小姐:好啊,對對對。 原告:申訴書內容就是寫說,因為哪幾個案件在行政訴訟,已經有聯絡貴站,你們說無法驗車,停止驗車,說我無法驗車,所以請你們取消這張罰單,這樣的意思嗎?魏小姐:對對對,大概就這樣。 原告:就請你們取消這張罰單。 魏小姐:這樣就可以了。原告:送到你們那邊去收發文。魏小姐:對。原告:收發文之後然後呢,申訴作業?魏小姐:你就等我們回覆這樣子。原告:好好,那我知道了。會取消罰單,驗車延期就對了。魏小姐:嘿對對對。原告:等行政訴訟完畢之後再驗車。魏小姐:嘿嘿對。你就寫進來這樣子。
3.從上開原告提出113年6月21日錄音足見魏小姐表示可以直接到被告屏東監理站驗車,並非無法驗車。至於無法驗車等節,均係原告主動陳述,魏小姐僅係附和原告以此為申訴內容。況此係被告舉發原告逾期定期檢驗後之對話,難認被告屏東監理站魏小姐有在定期檢驗期限前,告知原告系爭車輛無法檢驗,致原告未於113年4月21日前定期檢驗系爭車輛之情事。
4.綜上所述,無事證可資證明原告主張經被告屏東監理站魏小姐告知不能定期檢驗乙節為真實。至於原告請求調閱之通聯紀錄,僅能顯示通話雙方電話號碼及通話時間,無法還原該時通話內容,要無調閱之必要。原告明知系爭車輛應進行定期檢驗才會在113年4月19日致電詢問相關事宜,仍未遵期為定期檢驗,自屬有意未於113年4月21日定期檢驗,被告認原告有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之違規行為,為有理由。
㈢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主張被告行政機關之處分違法並損害其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行政法院的任務在於審查行政處分是否以其發布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據,進而判斷有無違法及損害原告權益。故撤銷訴訟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原則上為原處分對外發布或作成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73號判決)。準此,原處分撤銷與否應以其作成時狀態為定。系爭車輛固未在113年4月21日定期檢驗,惟原處分在113年9月19日作成時,系爭車輛逾定期檢驗未滿5個月,與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逾期6個月未檢註銷牌照之要件未合。故原處分註銷系爭車輛牌照無理由。
㈣從而,被告適用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並衡量原告於應到期限內到案,依裁罰基準表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註銷系爭車輛牌照部分,原處分作成時逾定期檢驗期限未滿6個月,尚不得依該條項規定註銷牌照,原告請求撤銷,自有理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兩造負擔各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