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4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4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49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4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