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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顏珮珊黃姿育林婉昀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扶旭昇

謝幸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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